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充分的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美丽广东建设。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正式印发《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入库指南(2025 年版)》,同步修订三级核心绩效指标体系(试行)。
《指南》明确,“无废集团”“无废园区”“无废工厂” 等 “无废细胞” 建设项目、固废重点治理工程,以及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项目,均纳入申报范围。包括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与废杂盐高值化利用等设施建设项目,合乎条件的单位可按流程申请省级专项资金支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入库指南 (2025年版)》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充分的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美丽广东建设,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21〕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环办科财〔2025〕17号)等文件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入库指南(2025年版)》,并修订三级核心绩效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指南要求,围绕重点工作任务和核心指标体系,积极谋划项目,抓紧组织项目入库。
附件:《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入库指南 (2025年版)》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中“对于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资金,要明确项目储备管理要求,督促市县在既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内提前谋划项目”的要求,现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资金”)的入库要求明确如下:
遵循“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均需纳入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库”)管理,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省级资金。省级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各地市储备项目的数量和质量是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需结合国家及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围绕美丽城市、美丽乡村、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建设,以及大气污染物减排、低碳试点示范、“无废城市”建设、核与辐射安全、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执法应急宣教能力建设等重点任务,谋划对美丽广东建设支撑力强、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确保项目与重点任务相匹配。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入库要求组织并且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事前论证,重点论证支撑任务精准性、项目必要性、目标合理性、方案可行性等,并将集体研究佐证材料作为项目申报入库材料。项目需设置可量化、可衡量、可考核性指标,体现生态环境关键产出和效益。市级部门需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跨年度项目需明确年度预算金额和年度绩效目标。已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可直接纳入省级项目库。
落实《美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要求,聚焦县城(市、区)生态环境重点领域和明显问题,围绕提升县域(市、区)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生态环境质量、生态宜居品质、环境健康安全保障能力、数智治理效能等方面,开展美丽县城(市、区)建设。鼓励跨污染介质、跨管理要素的项目整体打包、系统推进。
生态环境绩效不明确或绩效低的项目,与美丽县城建设不紧密、实施必要性不充分、可行性论证不足、成熟度低、无运维保障的项目。
其他不予入库的情形。包括:日常工作经费类项目、科研或调研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运维主体不落实、运维机制不健全、运维技术与力量无保障的项目;已获得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项目按照集中连片方式推进,整体或在一些范围内打包。优先支持整治技术路径清晰、财力状况合理、长效运营有保障的地区。申报中央农村环境整改治理资金项目配套资金的,按《农村环境整改治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包括:控源截污工程,支持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治理及资源化利用、水体及岸线垃圾治理、畜禽及水产养殖等农业污染治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在做好控源截污的前提下,支持包括:生态修复工程,生态护岸、生态沟渠构建、水生态系统修复等;内源治理工程,在底泥污染调查评估基础上的清淤疏浚及安全处理处置工程等;水系连通工程,河道清障、改善水体流动性等水系连通项目等。
缺乏现状分析,技术路线不合理项目,如在有外源污染情况下没有控源截污措施、对具有防洪排涝等功能的水体整治仅简单填埋或加盖、将河塘沟渠做成“三面光”等不符合农村生态环境特点的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技术措施。
其他不予入库的情形。包括:日常工作经费类项目,科研或调研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运维主体不落实、运维机制不健全、运维技术与力量无保障的项目;已获得中央、省级基建投资等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与现有其他国家支持方向存在重复的项目。
支持范围包括土壤源头防控、污染状况调查与监测、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治理、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以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可以申请跨年度支持,原则上不超过3年。
支持范围详见《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以下简称《中央入库指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项目。支持由省级统筹实施的或省级统一指导相关地市开展的第二、第三阶段调查及相应风险评估;支持根据《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第二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试点方案》等要求开展的调查;支持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开展土壤和主栽农产品协同调查,调查结果能够为后续农用地安全利用提供详实的数据支撑;支持国家统一部署,由地方组织实施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等。
土壤环境监测项目。支持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对产出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作为或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农用地地块开展重点监测等;支持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对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建设用地地块(含纳入优先监管名录的地块)开展的重点监测;支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项目。
支持为做好地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开展的改革创新和先进做法的项目,如国家或省级要求开展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试点示范探索类项目、其他符合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项目。
(1)不符合入库指南支持方向的项目,仅购置设备、建设平台系统等的能力建设项目,未明确地方支出责任的项目。
(2)不以防控土壤污染为主要目标、现状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配套低于项目总投资2/3的在产企业类项目。
(3)责任主体尚未灭失的、规划用于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建设用地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4)责任主体未灭失、污染源与周边农用地关系不明确、受益农用地面积不足100亩的历史遗留污染源治理项目。
(5)通过有机肥替代、测土配方、秸秆还田、农药减量化与农业生物防治、田间道路整理、灌溉水工程、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获取农用地污染防治相关涉农补贴事项的项目。
(6)不能解决土壤污染突出问题、与土壤污染防治关联性不大的项目。如以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为目的,以土地平整、矿山复垦、采石场生态复绿等为主的工程项目;未超农用地土壤筛选值或主栽农产品质量未超标的农用地调查和安全利用项目等。
(7)可行性论证不充分、技术路线不合理、不满足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项目。如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为人体和生态受体可接受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修复项目,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质量协同调查或已有调查不充分难以支撑项目必要性的安全利用项目,项目区污染源未切断或工程方案中未包含防止再次污染措施的工程类项目,农用地拟变更为建设用地或其他用途的调查项目等。
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支持范围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支持以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为目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建设,以持续巩固提升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确保“饮水安全有保障”。
对地下水型饮用水源、重点污染源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针对优先防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人为因素造成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开展水源补给区风险排查、污染溯源及周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详细调查评估。对于地下水环境状况初步调查评估发现地下水污染问题的化工园区、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特征指标超标污染源,按有关规定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详细调查评估。基于《地下水管理条例》等要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由地方组织实施的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等。
支持以提升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水平为目标,开展地市级及以上统筹实施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建设优化、运行维护、跟踪监测等,监测对象主要包括化工园区、垃圾填埋场、危废处置场、磷石膏库等重点污染源;支持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或保持工作;支持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周边监测;支持开展地市级及以上地下水环境监管系统建设和地下水环境执法能力建设,以实现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化、标准化、可视化,为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支撑。
未体现问题导向,对解决地下水突出环境问题贡献不大、与地下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关系不密切、实施必要性不充分的项目
申报项目内容需衔接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重点任务,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重点,聚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坚持“三水统筹”,巩固深化碧水保卫战成果,全面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可以申请跨年度支持,原则上不超过3年。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入河排污口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城镇污水水质净化及资源化利用、县城黑臭水体整治、河湖生态缓冲带与水域水生植被保护修复、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业园区监管能力建设、水源地监控能力建设、水污染防治新技术示范工程的支持范围与《中央入库指南》保持一致。
①工业园区(集聚区)工业废水处理。根据当地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环境风险防范需要,支持与重点国考断面水质达标关系密切、纳入国家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清单河湖流域范围内,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业园区(集聚区),按规定开展工业废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
②城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支持与重点国考断面水质达标关系密切、纳入国家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清单河湖流域范围内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优先支持排污单元与污水干支管道接驳工程,打通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最后一公里”。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需加强统筹,全市一盘棋谋划水生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支持重点流域(河湖)综合治理技术支撑等项目。
(1)未体现问题导向,对解决地表水突出环境问题贡献不大、与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关系不紧密、实施必要性不充分的项目。如水系连通工程、人工湖库建设项目、单纯的泵站闸坝建设项目、道路硬化亮化项目、亲水平台等公园设施建设项目、景观项目、水利防洪项目、水塘河道清淤疏浚项目、雨水管网建设、供水工程、水土保持项目等。
(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行性论证不充分、技术路线不合理、无运维保障等项目。除《中央入库指南》所列情况外,再生水利用相关水质净化工程作为直接处理生活生产污水的治污设施;植被选择不合理(如选择抗逆性弱、耐受性差、养护成本高等)的河湖生态缓冲带与水域水生植被保护修复等项目亦不予入库。
(5)工作经费类(如垃圾日常打捞清运、设施运行维护等)、科研类项目,以及拆迁补助、楼堂馆所建设、车辆购置等项目,企业达标排放等企业事权类项目。
(6)除管理能力建设(包括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业园区监管能力建设、水源地监控能力建设、重点流域(河湖)综合治理技术支撑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等3类项目外,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其他工程类项目。
支持《美丽海湾建设提升行动方案》《美丽海湾建设成效评价方法(试行)》《广东省美丽海湾建设工作指南(试行)》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美丽海湾建设对象。支持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重点任务工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沿海地市“一湾一策”美丽海湾建设方案确定的海湾污染治理、环境整治、亲海环境品质提升工程项目,兼顾生态修复项目。
支持重点海域、岸滩垃圾清理和监测监视能力建设,重点支持《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方案》确定的海湾。支持非企业事权的集中连片、规模化以下的海水养殖废弃物和尾水治理示范建设。
(3)未体现问题导向、对解决海洋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贡献不大、与海洋生态环境改善关系不密切、实施必要性不充分、内容不合理不可行、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项目。
支持范围有锅炉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治理(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行业环保绩效等级提升、产业集群综合整治、玻璃、陶瓷等行业深度治理等)、移动源污染治理、能力建设等。新版《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后,地市开展美丽蓝天建设项目原则上需包含火电、石化、钢铁、水泥等行业环保绩效A级提标改造工作。
在《中央入库指南》支持范围基础上,支持工业炉窑、锅炉自动监测设备及自动监控联网系统能力建设、涉VOCs重点企业过程管控能力建设(监控数据要逐级上传到市、省级平台);移动源污染治理及监管能力建设(机动车遥感监测、黑烟车电子抓拍、重型柴油车OBD远程在线监控、机动车环境监管标准化建设、交通污染监测网络建设、“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线监控示范,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船舶类污染排放监控监测等);走航车、无人机等非现场监测设备等;大气排放相关清单编制等。
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噪声污染防治试点示范等项目(如宁静小区建设项目、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试点项目、城市噪声投诉地图应用试点工作等)。
涉大气污染源监督抽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效果评估、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以及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技术支撑等项目。
(1)工业、移动源污染治理。企业达标排放改造项目、除VOCs“绿岛”建设项目外其他新改扩建“三同时”项目、节能改造项目等;单纯新能源乘用车车辆购置、充电桩建设等。
(2)能力建设。不符合实际工作需求的能力建设项目,地市超级站及实验室建设,区县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臭氧污染过程的分析与评估;以洒水为主要内容的项目等。
(3)其他不予入库的情形。已获得发改、工信等部门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仅购买第三方数据服务项目等。
广东碳市场核查能力建设:支持地市开展碳市场控排企业核查工作及国家碳市场相关报告企业核查工作,包括组织碳市场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国家碳市场相关报告企业核查等。
国家碳市场月度信息化存证管理:支持地市建立和完善国家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化存证体系,重点围绕企业数据填报培训、区县形式审查、市级技术审核等内容谋划项目。
支持有意愿、有条件的地市,选择本地区的优势产品或特色产品开展碳足迹试点示范;支持地市基于碳普惠机制的应用场景建设示范项目;支持开展甲烷及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非二气体减排技术应用与示范应用;支持具有显著碳减排效益的低碳技术示范应用、转化推广;支持地市推进适应气候变化领域的关键创新示范任务,包括适应技术研发与应用、气候风险评估与预警体系建设等。
支持重点产业园区和重点行业企业在优化协同路径、多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工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管控等方面开展示范建设。
(2)应对气候变化绩效不明确或应对气候变化绩效低的项目。如以单纯开展光伏路灯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光伏供能充电站为主要内容的试点建设项目。
(3)其他不予入库的情形:日常工作经费类项目,如纯政策研究类项目等;碳普惠方法学编制、市县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编制等项目。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项目支持范围包括“无废城市”建设、重金属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新污染物治理等项目。
建设固废重点治理工程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项目。包括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杂盐高值化利用等推动降低危险废物填埋占比的设施建设,开展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清理,危险废物“五即”规范化建设和“一码贯通”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等项目。
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项目。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含电镀园区)直接减少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进行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治理设施提标改造等项目;支持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涉重金属工业园区或集中连片区域环境风险隐患整治等项目。
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区、固体废物整治项目。支持历史遗留矿区治理,矿硐涌水收集处理项目;支持堆(渣)场治理项目;支持专项整治中尾矿库完善防渗防洪设施,渗滤液、尾矿水收集与处理,地下水监测井布设等环境风险隐患治理项目;支持设区市以推动已关停、闭库等尾矿库退出环境监管清单为目标,统筹开展的尾矿库整治项目。
支持设区市结合本地产业特色,基于新污染物筛查评估结果,选取意愿度高、具有一定治理基础的企业(园区),以环境和健康风险较高的新污染物为对象,选取技术可行、成本可控的工艺技术,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建设项目。
(1)项目可行性论证不充分、内容不合理可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无运营保障的项目。
核与辐射安全及污染防治项目支持范围包括放射性污染防治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等。
(1)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包括放射性废物、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调查及处理处置等。
(2)支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能力、核与辐射环境监视测定能力建设项目。
(2)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评审、安全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编制与修订等属于地方事权的技术支撑类项目。
生态环境监测项目支持范围包括市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其他由省级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事项和能力建设。
监测仪器设备配置:优先支持全省市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市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评估体系》等能力建设相关政策文件配备监测仪器设备(上述仪器设备配置需在项目实施前一年具备操作环境和配套设施)。
实验室监测设施建设:支持市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实验台、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处理系统、恒温恒湿系统等实验室设施建设(上述建设需在项目实施前一年具备基建和水电改造等基础条件)。
生态环境执法应急项目支持现场执法能力提升、污染源监管能力提升、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环境应急能力提升。
(2)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项目。分行业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技能竞赛活动,推动执法机构规范化、队伍专业化。
(3)污染源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加强重点排污单位及排污许可重点监管企业自动监控联网及平台运维、值守管理等。
(4)环境应急能力提升项目。以环境风险防控为抓手,重点开展物资库建设、组织环境应急演练、配备应急设备装备。
(2)自动监控安装、培训、自动监控信息化系统建设、自动监控管理预案、规划、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的编制等。
(3)环境执法与应急培训、环境应急信息化系统建设、环境应急预案、规划、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的编制等。
申报项目内容与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广东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广东建设的实施意见》《“美丽广东,志愿有我”生态环境志愿服务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等部署的重点任务相衔接,深入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系列活动,积极构建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努力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推动广东生态文化建设和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为全面推进美丽广东建设提供有利舆论氛围和有力社会支撑。
加强生态文化建设,举办六五环境日、生物多样性日、低碳日等主题日系列宣传活动,开展科普、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传播等公益宣传活动,购买派发生态环境报刊及宣传资料。
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活动,推动生态文明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商圈。
加强政务新媒体运营,制作及发布生态环境新媒体产品,整合环保设施开放单位、环境教育基地等阵地资源开展宣传活动。
(2)项目可行性论证不充分、内容不合理可行、生态环境绩效不显著的项目。
1.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非工程类大气污染防治(船舶类污染排放监控监测项目除外)、固态废料与化学品污染防治项目,地下水污染防治、美丽海湾建设方向的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治方向的农用地土壤污染溯源、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项目,水生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项目,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测项目,生态环境执法和应急项目,生态环境宣传教育项目。
2.美丽县城项目由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部门申报,农用地土壤污染源整治项目由县级(含)以上政府或部门申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监测、土壤污染修复治理项目由地市级(含)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申报,责任主体已灭失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项目由区县级(含)以上政府相关部门申报。
包括工程类项目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包含设计报告或设计说明书、图纸、概算和相关附件)、非工程类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1)、成熟度证明材料等(见附件2)。
省级项目库依托“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项目储备,申报窗口全年开放,各地级以上市需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等工作。各申报主体对项目申报信息负责,不得多头申报。
省生态环境厅每年3月、6月、9月、12月组织开展项目入库集中复核,将复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储备库。复核流程最重要的包含省环境技术中心技术复核、厅业务处室政策复核、厅财务处绩效目标复核三个环节,其中,各方向项目中涉及监测的项目,由监测处及监测中心复核后再推送相应业务处。复核意见将通过信息系统反馈各市,各市根据意见及时调整完善项目信息。
各地级以上市对省复核完成项目,按照项目成熟度、任务紧迫性进行排序,择优纳入储备库,超过限额的项目无法纳入储备库。对不符合资金支持要求的项目,各地级以上市需及时调整出库,确保在库项目质量。进入储备库超过3年且未安排资金的项目,将自动调整出库。
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将已储备项目推送至本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申报省级资金预算。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关于征集第六批“广东省环卫行业从业30年人物”的通知